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日期:2008-05-21 浏览:133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开云网页版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2005年发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云网页版为处理学生校内申诉,特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生处设立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七名,其成员分别由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取消学籍,对其进行开除,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高专生。

第五条 学生按照依法、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就同一事件向学校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开云网页版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开云网页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索要申诉申请书一式两份。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口头申诉后,应立即发给学生申诉书,并说明申诉书的正确填写方法。

第十条 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有关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文件和证据;

(四)申诉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及撤销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复查决定:

(一)对原处理决定要认真核实事实经过,进一步查明及落实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充分或者处理不当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的复查决定以书面形式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开云网页版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开云网页版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